对此笔者表示基本赞同(只是应将其中的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委员会)。
《专家建议稿》第17条〔解释案的起草〕则规定由法律委员会拟订宪法解释案。如果宪法解释与基本法律相冲突,宜采用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宪法解释若在后,应以宪法解释为准,相当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解释的形式修改了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的个别条文。
4、受质疑法令的颁发机关、以及参与有关职权范围争议的国家机关的名称和地址。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其中第(一)、(二)款是移植《立法法》第45条的规定。[15] 《专家建议稿》中对委员长会议职权的规定,主要来自《立法法》,有关《立法法》赋予委员长会议职权过大的问题,可参见马岭:《我国〈立法法〉对委员长会议职权的规定》,《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8期。(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
韩大元:《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18] 法国宪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各个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在治理现代化的条件下,执政和行使国家公权力必须以法治为基础。
而在我们忽视法治、轻视法治,甚至践踏法治的历史阶段,我们的事业就停滞不前乃至倒退,党群关系就恶化,社会就出现乱象,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受到窒息。在实践中它的真实地位就有可能还不如一般法律法规。有人认为,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只是一种形式。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都必须以法治为保障。
现在的情况则完全不同了,我们党要维持执政地位,既不能再靠我们自己过去打天下的老本,也不能靠西方国家政党那种民主说教去争选票,而只能靠扎扎实实实行法治,通过法治规范我们自己的公权力行使行为,领导人民真正治理好我们的国家,才能赢得人民对我们的信任,才能巩固我们的执政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
因为宪法不是一般的法,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规定的是国体、政体、国家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构的相互关系等与国家治理最密切相关的事项,调整的是与国家治理最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国家治理现代化最主要的内容和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最根本和最关键的要素就是依宪治国。当然,这个时期也可以分为若干阶段,某些阶段我们对法治重视些,某些阶段对法治不够重视。
我们不能设想以人治方式去推动这样的改革。四中全会后,根据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这种现象应逐步纠正。但是到50年代后期,党开始放弃法治追求而走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人民赋予的权力被恣意滥用,结果导致国民经济遭遇严重困难,人民连续几年吃不饱饭。今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即不应再允许这样做。
有人可能担心法院在审判案件中适用宪法可能侵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宪法实施和违宪审查权。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其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执政党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应通过法定途径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无效。反滥权的最有效、最灵验的药方还是法治:通过立法规定公权力运作的民主、科学、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公权力执掌者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易腐、不能腐。
什么是法治体系?在我们过去的法律文献和法学著述中只有法律体系或法制体系的提法,而很少有或几乎没有法治体系的提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共十八大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于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否则,我们就会犯马克思讲的给小孩洗澡后将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的错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即是宪法性法律,该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
法院办案不适用宪法,宪法在人们心目中就没有真正的权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就没有真正的地位。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依宪治国。
法治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四大环节:一是法治人才队伍。现在许多部委副职均超过四人,从而是不符合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原则的。
从而执政党既要依国法执政,也要依党规管党和执政。这一制度之所以没能实际运作起来,关键问题仍然出在程序机制上。
例如,中国古代儒家主张通过教化使公权力执掌者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从而达致灭心中贼而不想腐的境界。必须纠正当下一些国民和政府官员不把宪法视为法的认识误区。正因为如此,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健全和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及违宪审查制度。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到文革时期,我们更是将法制作为束缚我们手脚的条条框框将之砸烂。因为法院只是在个案中适用宪法,这种适用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的制约。
法治实施体系对于法治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此项职能通常由专门机构(如宪法法院、普通最高法院或国民议会中的专设的宪法委员会)行使。
其二,健全和完善宪法实施机制,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宪行使公权力。(二)关于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依宪治国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宪法监督及违宪审查制度是保证宪法在治国理政中切实得到实施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保障。守法要求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不仅应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对相对人执法,而且应自己守法。这些措施对于解决当下钓鱼执法养鱼执法临时工执法的问题无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的目的是推进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因此,我们有必要就这一论断展开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其三,宪法相较于一般法律、法规,具有最大的稳定性,其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特别的程序,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准据,从而要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稳定,依法治国就必须首先坚持依宪治国。
司法对公权力最重要的监督形式是行政诉讼。权责法定要求用法律明确规定政府的职权和职责,职权法定意味着给政府权力设定边界,政府不能越过法定边界行事,越过了就不仅其行为无效,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五个子体系即构成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即是国家治理法治化。